1994年1月,中国某进出口公司在加拿大购买了一批玉米,交由加拿大某航运公司的Q轮承运。同年3月,中国公司收到这些货物的两份提单,其上面的首要条款均载明提单的有效性依据《海牙规则》,并受其约束。Q轮是一艘利比里亚籍散装货轮,船级为挪威船级社十A。该轮2月12日在加拿大温哥华港装载中国公司的玉米,分别装于第一、三舱,14日驶往美国研港加载其他货物于第四舱,17日自航开往中国。开航前船长收到一份远航建议书,提及在Q轮预定航线上可能遭遇恶劣天气。Q轮在驶生中国途中果然遭遇大风浪。驶抵中国海口港后,经有关船检、商检部门对Q轮的货舱及货物进行检验,证实:该轮货舱盖严重锈蚀并有裂缝,舱盖板水密橡胶衬垫老化、损坏、脱开、变质,通风箱损坏。开舱时,发现在裂缝、舱盖边缘、舱盖板接缝下以及通风筒下的货物水湿、发霉、发热、结团、变质。中国公司因此对加拿大航运公司提起诉讼,认为被告未能确保船舶适航,要求其赔偿货损。 加拿大公司辩称:Q轮船长富有经验,船舶的各种技术证书都在有效期内,整个航次处于挪威船级社十A级。装货前,大副等船员还对货舱舱盖进行过水密试验,货舱及舱盖板橡胶衬垫处于水密、柔软状态。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处于适航状态。货损是由于船舶在航行中遭遇大风暴所致,根据《海牙规则》,被告对此不承担责任。 Q轮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是否适航?货损应由谁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