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一次对管辖区域内的监理工程师大清查的活动中,发现了许多平时并未暴露出来的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部分统计信息如下: (1)A监理公司的职员,未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为某工程中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行业务。 (2)B监理公司的职员,以欺骗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情节严重。 (3)C监理公司的职员,将其所持有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出借给他人使用,情节严重。 (4)D监理公司的职员,其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内容发生变更,但并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5)已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然而他同时受聘于E监理公司和 F监理公司两家单位进行执业。 (6)G监理公司的监理工程师已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在执业中出现行为过失,造成了重大质量事故,情节特别恶劣,但不构成犯罪。 对于文中所列举的这些人员的违规行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如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