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8年3月1日,公司销售某商品1000件,每件标价2000元,实际售价1800元(售价中不含增值税)。已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已交付给乙公司。为了及早收回货款,甲公司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0 要求: (1)编制甲公司销售商品时的会计分录(假定现金折扣只按售价计算,“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 (2)根据以下假定,分别编制甲公司收到款项时的会计分录。 ①乙公司在3月8日按合同规定付款,甲公司收到款项并存入银行; ②乙公司在3月19日按合同规定付款,甲公司收到款项并存入银行; ③乙公司在3月29日按合同规定付款,甲公司收到款项并存入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