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17日,给自己的汽车购买了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全车盗抢险,保险期限一年。10月7日,在开车回老家的路上,被的尾。经交警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修车花费5000元,并从保险公司索要了赔款,同时将向追偿的权利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代替向索要事故损失赔偿时,认为事故原因是由于自己驾驶技术不熟练,责任在自己,心中也感觉十分愧疚,于是马上拿出了6000元,给了保险公司人员。将6000元全部交回了保险公司。一段时间后,听说了此事,向保险公司要多余的1000元钱,保险公司坚决不给。 2005年5月3日,的汽车被偷,马上向公安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三个月后,车辆仍未找回,保险公司给予了全部赔款10万元。又一个月后,车辆被找回,不愿再要车,将车辆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拍卖时,竟拍出15万元的价格。听说了此事后,又向保险公司索要多出的5万元钱,保险公司还是坚决不给。 对第一种情况,若给双方调解,你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