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26日,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北京博士伦眼睛护理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北京博士伦公司)诉长沙市佳眼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受理过程中,作为债权人的北京博士伦公司提出申请要求追加被告公司股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准许了原告的申请。该案是新《公司法》实施以来北京法院受理的第一起“揭开公司面纱”案。 北京博士伦公司在向法院提交的追加被告申请书中称,其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被告公司股东利用其持有的被告公司80%股份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实际掌控着长沙市佳眼睛有限公司,并将从北京博士伦公司购买的货物的90%转交给了上海佳眼睛有限公司进行销售。被告公司只是名义上的货主,实际上是货物中转的仓库,上海公司才是直接受益人。而上海公司的股东也正是及其丈夫两人各持股50%。 北京博士伦公司认为以被告名义在长沙购货,再将被告的资产转移到其上海公司,然后在长沙消失,退租店面,使被告仅剩下一个法律空壳,债权人即使取得胜诉判决,也难以得到执行。因此,作为债权人的原告根据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追加股东为本案共同被告,对长沙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假设该案例中原告北京博士伦公司所叙述的事实属实,试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理分析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