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进出口公司为一般纳税企业,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对外币交易采用交易日 即期汇率折算,该公司2014年3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从北京箱包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A型箱包20000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00万元,税额68万元。上列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货物已验收入库。 (2)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箱包面料18000米,组成计税价格折合人民币164万元,该批进口面料关税税率10%,增值税税率17%,上列款项均以人民币银行存款支付,货物已验收入库。 (3)该公司将上列18000米进口面料以委托加工方式委托三鑫箱包公司加工成B型箱包一批,今公司财务部门接到该批面料出仓单据。 (4)今取得该厂开来的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委托加工的B型箱包加工费为500万元,税款85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上列款项后将加工完毕的B型箱包验收入库。 (5)该公司于3月份根据出口合同将该批委托加工的B型箱包及上列外购A型箱包20000只全部向美国客户出口,出口销售额折合人民币1775万元。当商品装船后,今由公司业务部门向银行办理交单手续,财务部门确认外销收入并结转出口商品成本。 (6)该公司根据退税部门规定,收齐有关单证并经信息核对无误后,向所在地退税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B型箱包及外购A型箱包的退税税率均为13%。 (7)今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出口退税款。 要求:根据该公司上列各项业务,编制必要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