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和乙(女)自由恋爱,于1991年9月26日登记结婚,10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结婚带来结婚前自己购置的“光明”牌家具一套;“长虹”牌家庭影院一套,乙的父母送给乙被子;褥子若干;甲在结婚前已经购置了一单元房,登记的产权人是甲。婚后,甲投资经营一家电脑公司,并因公司发展借钱若干,医院上班;甲利用业余时间开发了一软件,工作上也是非常出色,三次获得医院的年终奖共计一万元。1997年,甲在国外的舅舅赠与甲一件,特别指明该仅赠与甲,同年甲继承其父亲的遗产房产一宗。1998年,交通事故受伤致残,肇事方赔偿乙残疾补偿费3.2万。乙残疾后,甲与乙的感情姐姐不合,两人自1999年2月11分居。甲于2001年9月20日诉于法院要求离婚。问:如果甲;乙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因经营欠丙的债务是否有义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