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非化妆品制造、医药、饮料、烟草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度取得销售收入8800万元,销售成本为5000万元,会计利润为845万元,2019年,甲企业其他相关财务资料如下: (1)在管理费用中,发生业务招待费140万元,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28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 (2)在销售费用中,发生广告费700万元,业务宣传费140万元。 (3)发生财务费用900万元,其中支付给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客户借款利息700万元,年利率为7%,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 (4)营业外支出中,列支通过减灾委员会向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的捐款50万元,支付给客户的违约金10万元。 (5)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实发工资总额500万元,并实际列支职工福利费105万元,上缴工会经费10万元并取得工会经费专用拨缴款收据,职工教育经费支出20万元。 已知:甲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1)计算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28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 (3)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销售收入8800万元,在销售费用中,发生广告费700万元,业务宣传费140万元。 (4)计算财务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发生财务费用900万元,其中支付给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客户借款利息700万元,年利率为7%,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 (5)计算营业外支出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利润为845万元,营业外支出中,列支通过减灾委员会向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的捐款50万元,支付给客户的违约金10万元 (6)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实发工资总额500万元,职工福利费105万元,工会经费10万元并取得工会经费专用拨缴款收据,职工教育经费支出20万元。 (7)计算甲企业2017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利润845,业务招待费调增额96,开发费用调减140,财务费用调增100,职工福利费调增35,职工教育经费调增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