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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6月发生下列业务: (1)外购生产用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000元,增值税1600元;外购一台生产设备,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34800元。 (2)委托外贸企业进口一批塑料材料,关税完税价格10000元,关税税率6%,支付相关税费后将材料运回企业。 (3)销售50件自产A型小电器,取得含税收入12296元。 (4)将2件自产A型小电器赠送给客户使用。 (5)将部分自有车辆对外出租,开具普通发票,金额共计24360元。 (6)将使用过的一台旧设备出售,原价40000元,含税售价15450元,该设备是2008年1月20日购入的。 (7)本月末库存的一批生产用塑料材料因保管不善被盗,账面成本为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