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地板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1月发生如下业务: (1)进口实木地板A一批,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8。 (2)从木地板厂购进未经涂饰的素板,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5,增值税0.85。当月领用进口实木地板A的20%和未经涂饰素板的70%用于继续生产实木地板B,生产完成后以直接收款方式将部分实木地板B对外出售,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32。 (3)采取赊销方式向某商场销售剩余的实木地板B,不含税销售额150,合同约定当月15日付款,由于商场资金周转不开,实际于下月20日支付该笔货款。 (4)将自产的一批实木地板C作价200投资给某商店,该批实木地板的最低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为160,平均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为180,最高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为200。 (5)将新生产的豪华实木地板用于本企业办公室装修,该批实木地板成本为90,市场上无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 (其他相关资料: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成本利润率为5%、进口关税税率为30%;上述相关票据均已经过比对认证) 要求:根据上述相关资料,按顺序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业务1应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消费税( ); 2、业务2应 缴纳消费税( ); 3、业务3应缴纳消费税( ); 4、 业务4缴纳消费税( ); 5、 业务5缴纳消费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