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放火案中,宏达服装厂仓库被他人放火焚烧,直接经济损失达60万元。事后经查明,放火者是另一个服装厂的厂长。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宏达服装厂提出要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则说: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指的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因而法律上所说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不能适用于宏达服装厂。如果宏达厂确实要委托诉讼代理人,也只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且要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才能委托诉讼代理人。无奈,宏达厂只好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并在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委托了一名在某监狱任职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在法院审判过程中,去人民法院查阅、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法院没有准许。因此辞去了诉讼代理人的职务。宏达服装厂要求另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人民法院告知:只能在法庭开庭审理之前委托诉讼代理人,现在已进入了法庭审理阶段,因而宏达厂不能再委托诉讼代理人了。人民法院最后作出了刑事和附带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