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其2015年12月份发生的与职 工薪酬有业务如下: (1)2015年12月份,甲公司以其生产的成本为0.3/台的洗衣机作为福利发放给200名职工,每台洗衣机的市场售价为0.6/台;同时将公司外购的200套百变衣柜发放给上述人员,企业购买这些衣柜的含税价格为0.5/套,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200名职工中120名为企业生产人员,30名为销售精英,50名为总部管理人员。 (2)甲公司实行累积带薪缺勤货币补偿制度,补偿金额为放弃带薪休假期间平均日工资的2倍。2015年,甲公司有25名管理人员放弃5天的带薪年休假,该公司平均每名职工每个工作日工资为300元。 (3)甲公司2014年经营业绩超出预期,董事会决定对该公司的管理人员进行奖励。2015年6月20日,甲公司从公司外部购人20套商品房奖励公司的20名高级管理人员,该商品房每套100,公司以每套65的价格出售给职工,但要求相关人员需要自2015年7月1日起在公司继续服务5年。 (4)因业务整合需要,甲公司与部分职工签订了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该协议签订后,A公司不能单方面解除。根据该协议,甲公司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6月20日期间将向辞退的职工一次性支付补偿款1000。该辞退计划已经公布,尚未实际实施。不考虑其他相关因素。 要求: (1)根据资料(1),说明甲公司作为福利发放的自产洗衣机是否应确认收入,并说明理由。 (2)根据资料(3),计算甲公司2015年因此计划应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并编制相会计分录。 (3)根据资料(1)、(2)、(4),编写相会计分录。(答案中的金额单位以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