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城市一化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业务为以外购化妆品生产和销售成套化妆品,2006年度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期初库存外购已税化妆品300。本期外购已税化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购货金额2400、增值税额408,已验收入库。 (2)生产领用外购化妆品2500,发生其他生产费用978,生产成套化妆品37万件,每件成套化妆品单位成本94元。 (3)批发销售成套化妆品25万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销售金额6000;零售成套化妆品8万件,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收入额2340。 (4)2006年9月30日销售外购的商标权取得销售收入100。该商标权为2005年2月1日购进并投入有效使用,支付外购金额60,在使用期内按10年期限计算摊销。 (5)发生产品销售费用820、财务费用270、管理费用940(其中含业务招待费用35,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40。该企业上年度发生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为30)。 (6)7月发生意外事故损失库存的外购化妆品30(不含增值税额),10月取得保险公司赔款5。 (7)从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38,联营企业为沿海经济开放区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当地未征收地方企业所得税。 (注:化妆品、成套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30%,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 要求:根据所给资料回答下列提出的问题(以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2006年度应缴纳的增值税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