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一香港公司就购买一批文化用具进行磋商,甲公司在传达成协议则以最终签订售货确认书为准。香港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的最后一份传真时认为双方已就该笔买卖的价格,期限等主要问题达成一致,遂于1996年9月1日向甲公司开出信用证,但甲公司以信用证上注明的价格条件不能接受为由拒绝发货.依照法律,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买卖合同不成立,甲公司有权拒绝发货 B、买卖合同不成立,甲公司有权拒绝发货,但应补偿香港公司相应的损失 C、买卖合同已成立,甲公司应履行合同 D、买卖合同已成立,但因未发生实际损失,故甲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