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单价均为不含税价格,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20×9年7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3日,销售A产品300件,销售单价200元,款项已收存银行。 (2)8日,销售B产品600件,销售单价500元,款项尚未收到。 (3)10日,以银行存款支付业务招待费3900元(因提供餐饮服务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此处3900元为价税合计金额)。 (4)15日,用转账支票向希望工程捐款20000元。(注:公益性捐赠免征增值税) (5)31日,月末结转本月已销产品的成本,A产品单位成本120元,B产品单位成本450元。 (6)31日,本月短期借款利息1500元。 (7)31日,本月盘盈固定资产30000元,经批准予以结转。 (8)31日,计算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2800元。 (9)31日,将收入、费用账户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 (10)31日,按本月利润总额的25%计算应交所得税,并将所得税费用转入“本年利润”账户(无纳税调整项目)。 要求:(1)根据上述业务编制会计分录; (2)根据上述资料分别计算该公司本月的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