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消费者2005年6月25日市区通达电子通讯器材经营部购买银色摩托罗拉v3手机(标称天津摩托罗拉公司生产)一部,价格2800元整。2006年7月12日因手机性能故障到摩托罗拉公司指定售后服务网点进行维修时意外发现该机不属天津摩托罗拉公司产品,并索取了检测结论。消费者据此要求经营者退货并按消法的规定给予一倍赔偿,双方发生争执,协商不成,7月15日,消费者申请调解。 背景资料: 1、消费者及经营者对当时以正牌手机进行交易的事实均予认可。经营者对该手机并非天津摩托罗拉公司生产检测结论认可。 2、经营者辩称自己也属受害者并非主观故意,并就此提供了进货发票等相关证据。 该申诉是否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不予受理范围?若应受理,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