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是在1993年修正案中,乡、镇人大任期的规定由三年修改为五年是在1999年修正案中。
B.
完善了土地征用制度。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是在2004年修正案中。
C.
把《宪法》第67条规定的“戒严”修改为“进入紧急状态”;把第80条规定的“发布戒严令”修改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把第89条规定的“戒严”修改为“进入紧急状态”是在1999年修正案中。
D.
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内容是在2004年修正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