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别担任亚字水暖器材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该公司中集体股占80%,国有股占 20%。1999年,政府对公司进行改制过程中,二人合伙买下了公司中的国有股份。随后他们以公司亏损为由,分批让职工回家待业(劳动关系并未解除),逐渐缩小生产规模,并以他们的关系人替换了企业老职工。2002年,、对外声称厂址搬迁,将公司的原材料、生产设备等动产全部转移至另一处厂址,继续生产该公司的注册产品“亚字”牌水嘴。2003年,公司部分待业职工要求解决养老保险金问题时,发现新工厂注册登记的出资人仅为、二人,性质为私营企业,年盈利100,原集体控股公司注册登记事项没有变动,但是早已名存实亡。工人们为了追回公司财产就到县公安局进行了举报。 公安局立案后,办案人将举报情况通知了,嘱咐他到工商局为原集体控股公司开一份假的产权证明,并告知县工商局副局长贪财,出点钱就行。为了尽快开具证明,就让拿着10万元去找。收到,在明知亚字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为集体控股的情况下开具了一份私营证明。后依据该证明以举报不真实为由草草了结此案。2006年案发,得知:曾向索要了15万元作为告密费;2005年,、利用自己持有两公司的公章的便利,在没有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情况下,伪造了一份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书,写明亚字水暖器材有限公司决定无偿将“亚字”商标(无形资产价值300万元)转让给该私营企业,并已向商标登记部门提起变更商标所有人的申请,尚未有答复。 问题: 、转移公司动产的行为构成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