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4月10日开出一张面额为12 000元的转账支票,用于支付购买乙公司的原材料款。同日,收到丙公司用以支付购买甲公司商品款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3月1日由丁公司签发,戊公司为付款人,丙公司为收款人,汇票金额为150 000元,到期日为同年4月25日,该汇票戊公司已经承兑。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甲公司。 4月16 E1,乙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发现该支票账户内只有10 000元,遂予以退票,并对甲公司处以1 000元罚款;乙公司要求甲公司除支付原材料款外,另需支付赔偿金500元。 4月26日,甲公司公司提示付款时遭到拒绝。 要求:根据金融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签发的支票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银行对甲公司处以1 000元罚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乙公司能否就此支票问题要求甲公司支付500元赔偿金?简要说明理由。 (2)丙公司4月26日公司提示付款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3)戊公司能否拒绝付款?甲公司还可以向谁主张票据权利?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