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B.
对于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和按规定辞退的编制内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改革前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按规定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C.
在职的判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户籍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其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和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以确认,合并计算
D.
退休后判刑的人员,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