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宏远道桥建设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该建筑企业由于客户欠账过多,资金周转严重不灵。听说南方有人出售假币,而且假币做得非常好,可以以假乱真,于是于2000年4月指使本企业财务副经理前往南方某地托关系找人购买了伪造的人民币11。同年10月所在的企业欠某银行贷款到期。遂令在真币中掺入假币5000元用于归还银行贷款,被银行发现,并没收了5000元假币。同年12月用假币7向某市政府官员行贿,使宏远道桥建设公司承接到该市造价达1000的重点桥梁工程。在施工中,为节省造价,偷工减料,以低标号水泥替代高标号水泥,以细钢筋替代粗钢筋。2001年9月,所在宏远道桥建设公司承建的桥梁工程因质量严重不合格倒塌,当场造成3人死亡、6人重伤。案发后,某市公安局机关迅速将抓获归案。 问:本案中有关人员或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则构成什么罪?定罪?请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