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华企业委托佳升企业加工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明华、佳升两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0%,明华企业对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进行核算,收回加工后的A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B产品。有关资料如下: (1)2012年11月2日,明华企业发出加工材料A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620000元。 (2)2012年12月20日,明华企业以银行存款支付佳升企业加工费100000元(不含增值税)以及相应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3)12月25日明华企业以银行存款支付收回A材料的运费20000元。 (4)12月31日,A材料加工完成,已收回并验收入库,明华企业收回的A材料用于生产合同所需的B产品。 (5)明华企业按单个存货项目存货跌价准备。2013年12月31日,该公司共有两个存货项目:A材料和B产品。A材料是专门生产B产品所需的原料。B产品期末库存数量有10000件,账面成本为500万元,市场销售价格630万元。该公司已于2013年10月6日与乙公司签订购销协议,将于2014年4月10日之前公司提供20000件B产成品,合同单价为635元。为生产合同所需的B产品,明华公司期末持有A材料库存200公斤,用于生产10000件B产品,账面成本共计400万元,预计市场销售价格为450万元,估计至完工将要发生的成本为250万元,预计销售20000件B产品所需的税金及费用为120万元,预计销售库存的200公斤A材料所需的销售税金及费用为20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以下问题。 明华企业因该委托加工应支付的消费税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