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调整的税收效应 1.费用扣除标准调高至1600元,三险一金不缴税 2005年1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明确了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问题。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每月1600元的费用减除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的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来掌握执行。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 对此,记者昨天请北京市地税局相关人士进行了解读,该人士表示,这一规定对广大纳税人来说意味着,从2006年1月1日起,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被纳入费用减除范围的内容将包括1600元加上“三险一金”。因为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税所得额中扣除。纳税人除此之外取得的其他补贴将照章征税。 昨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明确要求,任何地方不得擅自规定免税项目或变相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各地一律按统一标准执行。对擅自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地方,将相应减少财政转移支付数额或者调减所在地区所得税的基数。而对地方擅自提高的减除费用标准,税务机关被要求不得执行,并要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据了解,在个税费用扣除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之前,我国部分地区自行制定了不同的费用减除标准,部分经济发达的城市达到1600元左右。今后,这个减除标准将更加统一。 2.为什么要1600元 新的个税费用扣除标准为什么要1600元?财政部负责人回答说,基于三个原因: 首先,要考虑保证家庭基本生活费用。 其次,扣除标准设定以后,中低收入者要减得多,高收入者减得少。草案中从800元到1500元,纳税人的人数大致就减少了一半。以2004年全国城镇居民收入比较,按800元的扣除标准,有60%的工薪阶层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调整为1600元以后,可以使工薪阶层的纳税面降到26%。 最后,考虑到了地区间的差异。我国从2002年实行所得税中央与地方分享,目前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大部分税收来自东部,中西部比较少。从800元调到1600元,国家财政大概减收280多亿元,减得多了,我们的财政承受是一个问题。 3.新个税费用扣除标准让市民“月月受惠”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这对北京市民来说,等于把2003年9月1日开始执行的1200元个税税前扣除标准净提高了400元。 这次提高个税费用扣除标准最高兴的月工资在1200元到1600元之间的市民,因为他们将不用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月收入超过1600元的纳税人也同样因此不同程度地减轻纳税额。 另外,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不仅让市民“月月受惠”,而且,还有可能在拿年终奖同样得到实惠。个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后,凡是月工资低于1600元的市民,在年终奖交个税时,都可以先在年终奖中扣除月工资与1600元的差额,然后再确定适用税率。例如,甲的月收入为1000元,年终奖为6350元,在个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前,甲年终奖个人所得税=[6350-(1200-1000)]×10%-25=590元;而在个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后,甲年终奖个人所得税=[6350-(1600-1000)]×5%=287.5元,比过去减少了3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