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2014年1月1日,甲公司银行贷款1600万元专门用于已开工的厂房建设,年利率为6%,贷款期限为3年,并已全部用于支付工程款,2015年1月1日甲公司银行贷款1200万元(该借款没有专门用途),每年年末付息、年利率为7%,贷款期限为3年。 (2)2015年4月1日和7月1日,甲公司因厂房建设支付工程款的需要分别使用从丁银行取得的贷款400万元和200万元。 (3)2015年12月2日,根据厂房建设需要,甲公司自乙公司采购设备一台,不含增值税的价款为8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36万元,款项尚未支付,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4)甲公司发生财务困难,2016年1月1日,与丁银行协商并达成协议,对丁银行的贷款进行债务重组,2015年12月31日丁银行对该项贷款计提坏账准备50万元,丁银行同意将该笔贷款期限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免除积欠的剩余利息84万元,本金减至1000万元,年利率降到6%,利息仍按年支付,同时规定,自2016年起,若甲公司当年盈利,则年利率恢复至7%,若当年未盈利,则年利率维持6%,甲公司估计在债务重组后的未来3年间均很可能盈利。 假设甲公司建设的厂房于2015年12月31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除此厂房建设外,甲公司无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计算甲公司2015年度应计入厂房建设工程成本的利息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