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泰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建材购销合同,该批建材合同总价款60万元,正泰公司于8月7日前交货,公司在交货后20天内付清合同款项。在交货日前,正泰公司发现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遂向公司发出中止交货的传真通知并要求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予以拒绝。半个月后,正泰公司发现公司经营状况继续恶化,遂要求解除合同。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正泰公司履行交货。法院经审理查明,正泰公司该批建材原由远大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8月7日,保管费约定1.2万元。9月18日,正泰公司将该批建材提走,并承诺15日内支付保管费,但正泰公司后来并未支付保管费,远大公司要求解决留置权。现公司和远大公司均要求正泰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若公司虚构事实谎称有履约能力而与正泰公司签订合同,则该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