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指派员工从事新型灯具的研制开发,于2003年3月完成了一种新型灯具的开发。甲公司对该灯具的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并于2004年5月19日申请发明专利。2005年12月1日,国家专利局公布该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06年8月9日授予甲公司专利权。此前,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4年7月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乙公司使用该灯具专利技术4年,每年许可使用费10。 2008年3月,甲公司欲以80将该专利技术转让给丙公司。、乙公司也想以同等条件购买该专利技术。最终甲公司将该专利出让给了。购得专利后,拟以该灯具专利作价80作为出资,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300的有限责任公司。 2008年12月,有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无效,理由是丁公司已于2003年12月20日开始生产相同的灯具并在市场上销售,该发明不具有新颖性。,丁公司在获悉甲公司开发出新型灯具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甲公司的有关技术资料并一直在生产、销售该新型灯具。 作为发明人,依法应享有哪些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