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7日,深圳公司某处厂房因被认定为违章建筑,面临限期拆迁。公司经理(该市政协委员)找到,商议应对办法。4月2日,通过深圳翔龙公司印制了10份标有红色“广州军区A部队”字样的空白公文纸张,并私造了1枚同样标有“广州军区A部队”字样的印章,一并交给,说就拿部队去唬一下地方执法部门。5月至6月期间,通过公司印制了10份《关于妥善处理深圳公司有关物业的函》,签署单位为广州军区A部队,该部队公章,主要内容是为部队干部,公司厂房物业为部队所有,建议深圳有关部门妥善处理。由该公司员工将10份函件分别寄送给深圳市委、市府和市综合执法部门的主要领导。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将(在公司执行拘留)、、、抓获归案,并立即组织警力前往公司搜查,但遭到该公司100余名员工的阻拦,搜查无果。侦查期间,拒不交代自己身份。在被取保候审期间,辞职回到湖南老家,经办案人员多次催促到案配合调查,屈拒不到案,随后关停手机,造成侦查人员无法继续与其联系。公安机关在公司实施搜查时,遭到该公司100余名员工阻拦,期间出现了人员伤亡的,请问如何规范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