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对财产的保护,除对权利人财产权本身的保护外,更重要的是对权利人利用财产的保护;侵犯财产罪中的取得罪,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必要;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排除意思不限于永久剥夺公私财产的意思,而是打到了可罚程度的妨害他人利用财产的意思;利用意思不限于遵从财物的本来的经济用途进行利用的意思,而是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法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A 项表述符合学理侵犯财产类犯罪中非法占有的表述,即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故A项正确。
B.
B 项,抢劫罪的行为方式是以暴力的方法进行取财,而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是以平和的方式进行取财。对于财产的侵夺,均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罪的差别体现在行为方式及其体现出来的主观恶性上,关于对财产权益的侵害方面,应当认为目的是相同的,即排除原权利人对财产的权利及使财产能为己所有,故B项正确。
C.
C 项,如上所述,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郑某等人在劫取面包车的行为发生后,便已经实现了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即当郑某盗窃面包车行为完成之时,其已侵害面包车所有权人对面包车的合法财产性权利;将面包车劫取后,利用面包车跟踪运钞车等,已经利用并发挥面包车运输的这一功能,所以已经成立非法占有。故其事后是否将面包车损毁不影响郑某等人非法占有目的之认定。故C项正确。
D.
D 项,在郑某等人劫取面包车成功之后,侵害面包车所有权人权利的行为便已经完成,面包车所有权人的财产权所遭受的侵害已为既定事实。所以郑某等人是否损毁面包车的行为,并不会再造成面包车所有权人法益的侵害,因为该法益在之前已被侵害,此时已无二次侵害的可能性。所以郑某等人毁车的行为并未侵害现实的法益,所以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所以,D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