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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2019年采用计划成本法进行原材料的日常核算, 有关资料如下: (1)4月1日,原材料账面计划成本为100000元,材料成本差异为5000元( 超支 ); (2)4月10日购入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原材料价款为200000元,增值税额为26000元,外地运货费用为10137元(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费增值税税率为9%。有关款项已通过银行存款支付; (3)上述材料的计划成本为2100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 (4)本月领用材料的计划成本为200000元,其中:生产部门领用150000元,车间管理部门领用20000元,辅助生产车间领用20000元,厂部管理部门领用1000元,在建工程领用9000元; (5)4月28日购入材料一批,材料已运到并已验收入库,但发票等结算凭证尚未收到,货款尚未支付,该批材料的计划成本为300000元; (6)5月10日,收到4月28日购进材料的结算凭证,该批材料的实际成本为400000元,增值税额为52000元,企业开出期限为3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结算价款; (7)5月15日,进口原材料一批,其关税完税价格为100000元,支付的进口关税为20000元,支付的消费税为7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13%,款项已通过银行支付;(注:进口商品增值税计税基础=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8)上述进口原材料已验收入库,其计划成本为300 000元; (9)5月19日,接收某企业投资转入一批原材料,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为200000元,该批原材料的计划成本为250000元,计税价格为200000元,适用的增值税率与本企业相同,该投资者在企业的注册资本1000000元中所占份额为15%; (10)5月份领用原材料的计划成本为400000元,其中:生产部门领用300000元,辅助生产部门领用50000元,车间管理部门领用20000元,厂部管理部门领用10000元,在建工程领用20000 元。 要求: (1)计算分摊4、5月份的材料成本差异; (2)编制有关业务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