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个体税收征管,某县××税务局2001年6月10日发出通告,规定本县按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的个体户必须于6月20日前到建行储蓄所办理划拨税款存款专户,于每月底前存入相应金额供统一按期划拨税款,未办理专户或未在专户内存入相应金额的,税务机关可给予未能划拨应缴税款一倍的罚款。2001年11月2日,城关税务所税务人员到城关建设银行储蓄所查验纳税人10月份税款划拨情况时发现个体服装经营户的专户内10月份只有75.13元,存款余额已办理划拨手续,而的月核定税额为 325元,249.87元税款无法划拨清缴。11月4日,城关所向送达其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县XX税务局通告对少存入专户存款给予一倍的罚款,限于11月6日前将欠税和罚款共499.74元一并存入专户,并告知有关复议和诉讼权利。 根据案情和有关法律规定,从行政执法的合法、合理性原则出发,本案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要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