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行政许可纠纷 原告于1996年6月取得了涉案许可用地范围内的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有权证,依法享有对部分土地的使用权。2008年4月,第三人东营市某公司根据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东营河(庐山路-东一路)综合治理工程概算和招标方案的批复》文件向被告东营市规划局提出办理东营河(庐山路-东一路段)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申请。东营市规划局在审核后,认为东营市某公司申报材料符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为该公司核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原告认为被告为东营市某公司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原有的土地使用权,于是向山东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山东省建设厅作出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一审后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 问题: 试分析法院为何撤销东营市规划局行政许可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