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男,29岁。2002年8月3日,发现邻居(女)一人在家,遂以借工具为由进入,用刀胁迫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后顺手将手机带走。事后,当地检察机关以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向法院提出不要公开审理。但法院为扩大传教育,允许当地记者及当地公众旁听此案。同时为提高庭审效率,审判长布开庭后,当即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读起诉书后,审判长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无意见,被告人及辩护人均说有意见,审判长于是向辩方布:“给予辩护人2分钟提出辩护意见,由于被告人委托了辩护人,被告人的意见辩护人一并提出,不再允许被告人陈述自己的意见。”辩护人对此提出抗议,但审判长未予理睬。在审判的最后阶段,审判长告知被告人有5分钟进行最后陈述,被告人陈述时首先主动交待拿走了的手机,但当其交待完毕后,审判长即打断的陈述,不让他再说下去。然后,审判长当庭作出判决,以强奸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 问:本案的审理程序有哪些错误,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