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9日晚,四川在北京打工的30岁农民夫妇去探望居住在居住在二环内的朋友。当晚20时55分左右,步行由南向北进入二环主过机动车道时,适有某驾驶轿车由东向西在二环主路左侧第一条车道内行驶。某突然发现自己前方机动车道内采取制动措施过程中,小轿车前部撞到身体左侧,倒在小轿车机器盖上撞碎前挡风玻璃并翻滚过驾驶室顶盖后摔倒在,造成当场死亡,小轿车受损。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某交通支队经现场勘验后认定:死者步行进入二环主过道路,未走地下过街道,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的规定;某驾车行驶在距离行人100米处时发现情况后判断失误及采取措施不当,也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故认定死者承担主要责任,某承担次要责任。现双方对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但死者家属、轿车司机某均认为:道路管理部门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此案件该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