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县公安局报案,称自己经营的五金店中的钱物被盗,并举出一系列事实现象推断是自己同行即在自己店对面的开五金店的所为,县公安局予以立案。在侦查中,县公安局对拘留,然后提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县检察院予以批准。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损失。县法院审理后判处有期徒刑1年,责令赔偿的损失1万元。不服,依法上诉,其家人还找出同街证人证实当时不在场的证据。二审法院改判无罪。释放前被逮捕羁押50天。于2000年6月20日向县检察院、县法院提起赔偿请求。两机关均借故推诿。于是请求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委员会判令一审法院、县检察院按职工上年度日平均工资计算,各赔偿25日工资。不服,认为自己被错误羁押造成巨大精神损失,请求另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于是在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的第15日向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复议。 问题: 1.对的错误逮捕负责赔偿? 2.对县法院、县检察院逾期不予赔偿可否申请复议,期限内提出?提出? 3.如果是被再审改判无罪,那么谁为赔偿义务机关? 4.是否可以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复议?为什么?省高级法院应如何处理? 5.提出精神赔偿费,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