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与B银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0年8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以及利息支付等事项。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A公司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B银行,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当事人之间未约定担保权实现的顺序。借款期限届满后,A公司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无力清偿到期借款。B银行经调查发现: (1)A公司可供偿债的财产不足100万元; (2)在借款期间,A公司将一台生产设备以市价40万元出卖给C公司,并已交付; (3)A公司另有一台生产设备,价值50万元,因操作失误而严重受损,1个月前被送交丁公司修理,但因A公司未交付10万元维修费,该生产设备被丁公司留置。查明情况后,B银行于2012年8月20日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主张:借款债权既有保证担保,又有A公司的抵押担保,B银行实现抵押权。同日,B银行分别向C公司与丁公司主张,就C公司所购买的生产设备及丁公司所留置的生产设备实现抵押权。丁公司则认为自己有权优先实现留置权。 要求: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第题: 提出B银行实现抵押权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简要说明理由。 查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