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18年10月7日被所在县的税局罚款600元,是的好朋友,他认为税局的罚款过重,于同年11月14日以自己的名义,向该县政府邮寄了行政复议书。由于邮局的原因,该县政府2019年1月14日才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该县政府在2019年1月24日以超过复议申请期限为由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电话通知了。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回答: (1) 能否作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为什么? (2) 本案申请人的申请期限是否超期?为什么? (3) 县政府对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期限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如果不符合,县政府应在几日内作出? (4 )县政府用电话通知不予受理的做法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如果不符合,应当用什么方式? (5 )如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能否受理?如果不能,应当向哪个机关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