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向B公司开出面值200万元的商业汇票,预付货款,B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C,同时请甲企业和乙企业在票据上注明保证字样,签名盖章,并在票据背书面注明“不得转让”字样。C收到票据后又背书转让给D,金额变成300万元,D背书转让给E时,将“背书人签章”与“被背书人名称”两栏的内容填写颠倒了,E未注意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F,F背书转让给G,G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拒绝支付。 要求: (1)银行拒绝付款是否正确,若银行付款,是否应承担责任? (2)拒绝付款后,G可采用哪些方法,保障自己的权益? (3)票据金额由200万元变成300万元,承担责任,为什么? (4)若F向G付款后,F向C行使追索权,C可否拒绝承担责任? (5)若A以合同撤销为由,认定预付货款行为无效,拒绝付款,理由是否成立? (6)若A公司认为本公司出票时是由于出纳个人的酒醉行为造成的,以出纳行为无效为由,拒绝付款是否成立? (7)以上背书转让过程中,如果均未注明背书日期,是否会影响背书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