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城晚报》记者在某报上发表一篇评论性文章,文中谈道:"江城文坛中,有的作家剽窃别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出版,有的作家昧着良心沦为有钱人的‘枪手’,文化素质和道德水平都有待大幅度地提高。"该报在江城所辖的甲、乙、丙、个区发行。该市的作家和认为该文有损全市作家的声誉,二人共同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城晚报》报社和记者对其二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甲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得知报社地址位于乙区,故将本案移至乙区人民法院。乙区人民法院列和为原告,列报社和为被告,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报社和指出与在起诉前分别公开举行新闻发布会,谩骂报社和,已经构成名誉侵权,故反诉与二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乙区人民法院受理该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认定本诉请求不成立,反诉请求成立,判决与向报社和道歉,赔偿损失若干。对反诉部分的判决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的本诉请求同样成立,遂就该本诉部分提起上诉,未提起上诉。如果在二审中、报社和达成和解,欲结束此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