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广东中山市人,和前妻离婚后在南宁市同一地点以蹬三轮车拉客为生。 2008 年 7 月 16 日 22 时许,在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西屋坡路口处停车兜客时,看到同在此处用三轮车拉客的 44 岁的和前妻在聊天,认为两人好像有暧昧关系大为不满,于是制止和其前妻说话。觉得与聊天很正常,不服气就顶了几句,因此两个男人发生争执。后、分别从各自用于搭客的三轮车上拿出铁棍殴打对方。致头顶枕部受伤,伤口累计长 15 厘米;致面部两处创伤,创疤累计长 6 、 2 厘米。经鉴定,三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 同年 7 月 25 日,江南区公安局介入侦查,并于 9 月 30 日移交江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10 月 24 日,公诉机关指控、犯故意伤害罪向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对方身体并致对方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两人主观上均有伤害对方身体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伤害的行为,并均致对方轻伤。法院一审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 1 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 10 个月。 问题 : 本案中哪些方面体现了刑事诉讼的特征和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