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7日,正值农历腊月二十九,当天一大早,城区冲某楼房的居民发现突然断电,供电公司派电工到现场查看时发现楼房的配电房门大开,屋内配电箱内有一男子死亡。经区公安局鉴定,该男子系电击死亡。事发配电房隔壁房间安放有两台10KV变压器,供应的电力由附近两个楼盘的居民楼使用,房间的简易木门位于居民楼走廊内,门较破旧,上面有“有电危险,闲人免进”的警示标志,门上外侧日常以铁丝等固定,未上锁,也无专人看管。该两个楼盘分别由甲公司和乙公司于2005年左右开发,当时因楼盘规模较小,为节约成本,甲、乙公司协商后同意安置一套供电设施以供应两个楼盘的居民楼使用,由乙公司向供电公司提出申请。因年代久远,楼盘无物业管理公司。2009年4月22日,乙公司与供电公司签订了《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10KW永中线#31杆T接线夹处,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人,由供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用电设施属用电人,由用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责任该如何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