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院门诊楼,位于市中心区域,建筑面积28326m2,地下1层,地上10层,檐高33.7m。框架一剪力墙结构,筏板基础,基础埋深7.8m,底板厚度1100mm,混凝土强度等级C30,抗渗等级P8。室内地面铺设实木地板,工程精装修交工。2010年3月15日开工,外墙结构及装修施工均采用钢管扣件式落地脚手架。 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2014年6月1日开始进行底板混凝土浇筑,为控制裂缝,拌制水泥采用低水化热的矿渣水泥,混凝土浇筑后10h进行覆盖并开始浇水,浇水养护持续15d。 事件2:工程施工至结构4层时,该地区发生了持续2h的暴雨,并伴有短时6~7级大风。风雨结束后,施工项目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现场脚手架进行检查验收,排除隐患后恢复了施工生产。 事件3:2014年9月25日,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项目施工人员三级教育情况,质询项目经理部的教育内容。施工项目负责人回答:“进行了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方针、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工地安全制度、工程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四项内容的教育”。受到了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严厉批评。 事件4:室内地面面层施工时,对木搁栅采用沥青防腐处理,木搁栅和地板与墙面之间未留空隙,面层木地板与墙面之间留置了10mm缝隙。 事件3中,指出不属于项目经理部教育的内容,项目经理部教育还应包括哪些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