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10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 销售自制粮食白酒5000箱,每箱10斤,不含税单价为80元/箱。收取包装物押金 70200元,装卸费23400元。 (2) 从A酒厂购进粮食酒精6吨,用于勾兑白酒20吨,当月全部出售,取得不含税收入80000元。 (3) 将自产粮食白酒10吨,以成本价每吨7000元作为福利分给职工,对外销售不含税单价为每吨9500元。 (4) 出售特制黄酒50吨,每吨售价2000元,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吨240元。 (5) 委托某个体工商业户小规模纳税人生产10吨白酒,本厂提供原材料成本3.5万元,支付加工费1060元(不含税),收回后再加工出售(仍为10吨白酒),取得不含税收入80000元,销项税额136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 (1) 收取包装物押金和装卸的增值税; (2) 企业勾兑的白酒出售的消费税; (3) 将自产白酒作为福利分给职工增值税; (4) 出售特制黄酒的消费税; (5) 委托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的白酒,收回后再加工出售,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