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第 (1)(4)项,逐项指出 X 集团审计项目组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1)审计项目组成员要求被询证方A公司直接将回函寄至会计师事务所,但A公司将回函寄至 X 集团财务部,项目组成员取得了该回函,将其归入审计工作底稿。 (2)审计项目组以传真件方式收到的回函,项目组成员与被询证方电话联系,确认回函信息,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了电话内容 和 时间、对方姓名 和 职位,并在审计工作底稿中签署自己的姓名和完成日期。 (3)项目组成员根据 X 集团财务人员提供的 境外客户 B公司的 电子邮箱地址,向 B公司发送了电子邮件,询证应收账款余额,并收到了 B公司 电子邮件回复确认余额准确无误。审计项目组成员将电子邮件打印后归入审计工作底稿。 (4)未收到被询证方C公司的应收账款回函,项目组成员致电询问, C公司 答复称已核对余额无误,审计项目组将 C公司的 答复完整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