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迟于期满前两年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规定支付地价款,可不更换土地权属证件
B.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期满半年前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续期的,只须按规定支付地价款,可不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更换土地权属证件
C.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迟于期满前一年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规定支付地价款并更换土地权属证件
D.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期满前3个月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续期的,须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规定支付地价款,但可不更换土地权属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