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题20分) 案情:家住甲市A区的与家住B区的签订了-份运输合同,约定将一批价值40万元的贵重货物从甲市A区运至丙市C区.并特意叮嘱该批货物必须采取必要的防潮措施。但觉得运输距离并不远,且最近天气晴好,于是并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在运输途中突降大雨,该批货物全部损坏。遂向B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货物损失40万元和运输费用2万元。一审法院判决败诉,赔偿经济损失共计42万元。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发现打算将运输货车转卖,遂向一审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一审法院根据的申请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拒绝履行,准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此时发现,的运输货车已经接近报废年限,不足以抵偿42万元的损失,同时发现在D区有一套住房,市价50万元,遂向D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D区人民法院接受了的执行申请,向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在一个月内履行完毕。认为D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执行管辖权,便置之不理。一个月以后仍未履行,D区人民法院决定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未出示证件便直接采取了强制措施,对此提出异议。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与达成协议,支付35万元,在三个月内付清,执行程序因此中止。三个月后,仅支付了15万元。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了原判决的执行,要求再行支付42万元。 问题: 1.本案中,向一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做法正确吗?为什么? 2.D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执行有管辖权吗?为什么? 3.认为D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的执行没有管辖权,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4.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未出示证件即采取了强制措施,着想对此提出异议,可以如何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本案中未完全履行执行和解的内容,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原判决的执行,要求再行支付42万元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