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妆品生产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职工人数为l00人,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工资为每人每月l600元。某年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购入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0万元; (2)购入低值易耗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上注明的价款为4万元; (3)购入办公电脑取得普通发票,金额为2万元; (4)购入电力280000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60000元用于职工福利,其余均用于生产应税产品; (5)销售化妆品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不含税),由自己的车队负责运输,向购买方收取运费25.74万元; (6)对外提供加工业务,开具普通发票金额合计为35.1万元; (7)企业车队还对外单独提供运输业务,本年取得运输收入10万元; (8)取得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金融债券利息收入4万元; (9)该企业当年收到教育费附加返还款3万元; (10)本年取得出租房屋收入l0万元; (11)销售成本共400万元,其他业务支出22万元(不含税金); (12)销售费用l5万元、管理费用10万元、财务费用8万元(不含利息收入); (13)支付滞纳金和行政性罚款5万元,支付购货合同违约金3万元。 要求: (1)计算本企业当年应该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假设不考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营业税税率:交通运输业,3%;服务业,5%) (2)计算本企业当年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