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 18 年 10 月 1 日,甲、乙、丙三方共同投资设立了 A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A 公司), A 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6% 。甲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投资( A 公司作为原材料管理和核算),该批产品的公允价值为 20 万元。甲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 20 万元,增值税税额为 3.2 万元。假定 A 公司的实收资本总额为 40 万元,甲公司在 A 公司享有的份额为 35% 。 A 公司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存货。下列有关 A 公司的会计处理中,不正确的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