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2月,私营企业主在工商局负责私营企业注册登记工作的科长的陪同下,来到某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交代注册会计师从速办理。对提供的验资资料,按照执业规范指南(验资规定的程序),一一进行了审验。对其中最关键的材料——两张银行进账单,特别仔细地进行了查验:进账金额分别为36万元和64万元,合计100万元,收款人系被审验单位,用途为投资款,银行业务公章和工作人员私章一应俱全,无一涂改痕迹,其真实性不容置疑。在的催促下,起草了验资报告,经事务所负责人审核、签发,交付打印。当场拿到了验资报告。的公司从事商品批发和零售业务。公司开业以后,经营状况一直不佳。1999年下半年,从事非法传销,在仅仅几个月的时间,获利达50多万元。2000年1月,有人举报搞非法传销。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的公司成立时实际只有10万元资金,其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两张银行进账单,金额是变造的。变造方法是:先向银行分别存入6万元和4万元现金. 在填写银行进账单时预留空格,银行盖章后,再在预留的空格处填补,由于笔迹相同,填补恰到好处,外人无法辨别。 问:的行为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