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12日,A局专卖执法人员张三、在市场检查时,在A县某街112号卷烟货柜内查获非渠道卷烟玉溪1条,后又根据交代在其经营场所隔壁的房间即卷烟存放地查获非渠道卷烟玉溪9条。专卖执法人员张三、勘验过程中依法制作了一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决定先行登记保存证物,随即向当事人送达了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用圆珠笔填写了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对查获物品进行抽样取证。根据已经掌握的事实,执法人员张三、依法制作了立案报告表并报局领导审批。,,男,25岁,居住在A县中华路102号,联系电话为2921241,于2007年12月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为14200001213。据供述该卷烟是其10月10日到B市某区购进小百货的时候,以每条190元的价格购进,共购进10条,带回准备销售。请根据上述案情,指出案例中执法人员明显错误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