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B.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C.
投资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的,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
D.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E.
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